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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星代言,需要与品牌匹配!

发布时间:2013-06-26 点击数:910
      明星代言产品被企业界广泛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推广方式,酒行业的部分企业也有所尝试。例如龙徽的“张铁林”,新天“张曼玉、梁朝伟”,张裕“法国品酒师”、古越龙山的“陈宝国”、金六福的“超级女生”与浏阳河的“刘璇”等案例不断呈现在人们的面前,但是宣传效果却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酒类企业预期的目标。

     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,名人不一定是具有一个深厚“内涵”的品牌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名人可以简单分为两种,一种为名气大(仅仅具有知名度,缺乏独特个性或者内涵)的明星,另外一种为“内涵”独特的明星(这种“内涵”通常通过明星的经历、个性等演艺路线因素的长期积累而形成)。尤其是目前的环境之下,有不少的所谓“名人”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来“滥用”他的代言权利,甚至经常会出现在一些“虚假宣传”、“恶性宣传”或者“垃圾宣传”等场合。这样,如果这些“名人”只是简单地把代言产品看作是“短时期之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”手段时,那么其实企业付出数目不扉的宣传费用请名人代言,效果就会大打折扣,有的时候或者还会对品牌造成“损伤”。另外,在启用“性格”明星做品牌代言时,企业同样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,该明星的“内涵”或者“个性”是否符合你的品牌内涵或者品牌诉求点,也就是说,二者的特点应该相互吻合,而不应该“南辕北辙”。

    酒类企业在用名人代言自身的品牌或者产品时,要结合品牌发展阶段以及产品销售主张等不同的市场环境因素,来对选用什么样的名人来代言进行权衡。简单举例来讲,例如酒类企业理想中的品牌形象大体可以划分为尊贵的、高尚的、时尚的、成功的和成熟的等等。在比如,有的时候,某些酒类产品需要在极端的时间之内迅速提升曝光度。那么,在这两种市场环境之下,如果都要通过明星来代言的话,第二种情况看上去更适合请那些“炒作型”名人(当然,如果这样做对于品牌预期形象没有损伤的话)。总而言之,明星代言,只能够提升知晓度,但是消费者会不会最终买账(选择你的产品),还需要企业做出综合的营销努力。因此,明星代言成为不了“救世主”,只能够成为企业整合营销过程中的一个节点。